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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

房東:林先生
發表時間:2014-10-09


保險公司破產

目錄
[隱藏]
1 什麼是保險公司破產
2 保險公司破產的特殊性
3 保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
4 保險公司破產的特點[1]
5 保險公司破產的影響[2]
6 保險公司破產的程式[3]
7 保險公司破產還債程式[4]
8 保險公司破產的清算[4]
9 參考文獻

什麼是保險公司破產
  保險公司破產是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公司業務經營活動並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行為。

保險公司破產的特殊性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8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破產,首先要經過保監會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值得註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88條的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並且在此過程中,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與其他一般企業法人破產相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償順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據我國《保險法》第89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③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
  包括:放鬆保險控制:美國數家保險公司,包括 Integrity Insurance的破產是由於缺乏對其保險總代理的控制寬鬆所導致的。結果,保險總代理疏於對其所代理的業務進行質量控制。

  缺乏良好的監管制度:監管制度的漏洞會產生問題。在美國,州與州之間的規定各不相同。比如, Transit Casualty所聘請的總代理,它在開曼群島同時經營一家不受監管的再保險公司,然而同時為兩家保險公司操作業務會產生利益衝突。監管制度的變化也會引發破產,澳大利亞最近的立法已導致10家綜合保險公司停業,這往往是破產的第一步。

  忽視風險控制:倫敦市場的LMX螺旋上升表明,當保險風險不斷地在同一市場中的少數保險公司中再保險時,後果會如何。

  過度依賴再保險:將保險風險轉給再保險公司可能是一項有吸引力的選擇,尤其是當再保險費低時更是如此,因為這能使一家保險公司以一定資本為基礎,迅速增加賬面資產。然而,如果再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這種策略就不可行了。

  保險公司的債務將會迅速積累,而它只剩有限的收入可用於賠償(因為它已將許多保費收入轉讓給再保險公司)。過度依賴再保險是 Mission Insurance 於1985年破產的主要因素。同樣的,削弱再保險也是危險的:以 Drake Insurance為例,該公司是英國二十大汽車保險公司之一,因保費過低和缺乏再保險於2000年破產。

  無法預料的索賠:突發的單一事件會引發大量的索賠,美國世貿中心受襲事件是一個例子。另一方面,破產也可能是由於同一原因引致大量索賠導致的。

  例子之一是石棉官司,從接觸石棉到疾病發作的時差比較長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準確估計目前及未來的總索賠額,與石棉疾病相關的索賠已迫使許多保險公司破產。

保險公司破產的特點[1]
  它有四個特點:

  (1)保險公司在依法經營中發生虧損,而不是在其它活動或違反法規的情況下的破產。

  (2)無力及時賠償或給付保險合同約定的經濟責任時,這裡的“及時”是保險公司發揮穩定社會作用的基本要求。眾所周知,自然災害的保險事故、第三者損害行為的保險責任事故,法律規定保險人都要及時賠償或給付,從而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可見“及時”的重要性。約定的經濟責任分為賠償和給付兩類,給付又分為約定保險事故發生的給付和約定期限給付兩種,這些經濟責任都要用貨幣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財產。

  (3)破產需要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的同意。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有雙重職能.一方面是監督保險公司執法的職能,另一方面是對保險業法的執法職能,即對保險業的管理,這就是說保險公司破產了,它還監督管理誰呢?現有保險市場的主體承擔社會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佈破產。

  (4)破產的行為是指終止保險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破產的影響[2]
  1.保險公司破產的負面效應

  保險業受到高度的監管,因此公眾往往預期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然而現實並非如此,英國每年大約有0.5%的保險公司破產,其中1992年達到了2%;90年代以來美國保險公司破產比率日趨上升,每年大約有0.5%到1%的保險公司破產。2001年HIH保險集團被宣告破產,併成為澳大利亞歷史上最大的破產案之一;1997年日產生命保險的破產宣告了日本保險業“不倒神話”的破滅,並引發了一連串動蕩,東邦生命保險、第一火災海上保險、第百生命保險、千代田生命保險、協榮生命保險等保險機構相繼破產。毋庸置疑,社會所關註的並不僅僅是保險公司破產的頻率,而是保險公司破產所造成的影響。保險業的興衰關係到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當保險公司發生破產時,無論對於個人、組織或社會均將造成重大影響。這正是保險公司破產特殊性之所在,保險公司破產的巨集觀影響包括對保險業的影響和國民經濟的影響兩個層面。

  (1)保險公司破產對於保險業的影響

  保險公司破產會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恐慌。在經濟學中,不管恐慌是如何發生的,它一旦發生,馬上就有一種自我證明機制,因為恐慌可以證明其合理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這種恐慌首先表現為一旦他們預期保險公司將要破產,那麼就有可能引發“退保潮”。即使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破產後能夠收回未到期保費或現金價值,但是為了避免深陷漫長的破產程式,他們也會選擇退保。

  保險業曾經發生過“退保潮”,1991年美國最大的兩家壽險公 Executive Life和 Mutual Benefit Life的破產掀起了“退保潮”。 Exeeutive Life破產前一年,其退保額超過了30億美元 ;Mutual Benefit Life在申請新澤西州保險監管局干預前的幾周內招致了10億美元的退保。

  更為嚴重的是,保險公司破產可能會產生傳染效應。某家保險公司破產對於社會公眾關係甚大,對於其他保險公司同樣也是如此因為他們將會承受那些由社會公眾對保險行業健康狀況的任何懷疑所引發的衝擊“。如同銀行業一樣,保險業也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被保險人等通常難以準確地掌握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等。因此,一家保險公司的破產往往會使公眾對保險業萌生經營風險增加的預期,甚至導致保險業失去公共信心進而爆發“退保潮”。1997年日產生命公司破產引發了公眾對整個保險行業的信任危機,日本壽險業由此遭受重創,在一個月之內日本國內的保單價值總額下降了3.3兆日元。同年4至6月份,日本44家壽險公司的個人壽險退保金額高達23.7兆日元,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高達70%至80%。

  (2)保險公司破產對於國民經濟的影響

  國外學者普遍認為不應當把保險僅僅視為通過保險基金的運作填補損害的轉移機制(Pass- through Mechanism),除該項功能外,保險還從以下六個方面服務於經濟繁榮:保險可以增強金融的穩定;保險可以替代和補充社會保障;保險可以為商業貿易提供便利;保險可以促成更為有效的風險管理;保險可以鼓勵防災減損;保險可以推動有效的資金配置與之類似,我國學者大多把現代保險的功能歸納為三類: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體現在保險制度依靠大數法則和數理統計從而達到“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濟互助。

  2008年我國保險業收入保險費9784億元,共支付賠款與給付2971億元,;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體現在:一方面通過收取保險費分流部分社會儲蓄;另一方面又通過保險資金運用直接或間接地投資於國民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2004年保險業持有國債2651.7億元、金融債1巧6.8億元、企業債687.6億元,協議存款3709.4億元,保險公司持有證券投資基金575億元,持有的銀行次級債占銀行次級債發行總量的30%以上。同年10月2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佈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保險資金首次獲准直接投資股票市場。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不同於國家對社會的管理,而是通過保險內在的特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以及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主要表現在穩定經濟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減輕政府負擔;促進資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激活儲蓄機制;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緩解社會矛盾;推動科技創新等方面。保險作為一種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制度安排,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因此保險公司破產影響範圍和領域相當廣泛,並且往往波及其他行業,產生嚴重的連鎖效應。標準普爾亞太評級集團主管湯普森近期指出“保險行業面臨較大挑戰,市場動蕩不安,競爭激烈。亞太地區已經無處可尋避風港,破產與撤離將是這一市場的宿命。中國的增長前景雖然極佳,但也必須慎重對待其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2.保險公司破產的積極效應

  在保險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當保險公司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保險監管機構通常會介入保險企業的破產、清算等過程,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穩定社會秩序。為保障這一過程的順利進行,各國和地區通常從立法上規定了保險公司解散的原因,併在進入解散程式的各個階段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首先,各國和地區都會在保險法規中對保險組織解散的原因做出規定,並重點規定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護措施。例如在美國,當各州的保險監管機構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幹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採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實施兼併或拍賣。保險公司在破產時受到州破產法的制約,往往是投保人比一般非投保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投保人得到部分補償後,不足額部分將根據有關的保障法規從保證基金中獲得彌補。

  其次,各國和地區的法律中都針對保險業的特殊性而建立起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該制度使保險業可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風險自救機制,提高依靠行業自身力量防範化解風險的能力,從而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例如,日本保險業於1996年引入基於“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保單持有人保護系統,該系統會協助破產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將其合同轉簽到其他運作良好的保險公司,在轉簽期間發生的索賠,將由保護公司對單個的保單持有人進行100%的賠償。

  2008年9月11日我國施行新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險保障基金,是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當保險公司依法破產或被撤銷,其有效資產無法全額履行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上述實踐表明,保險企業通過解散、破產等方式退出市場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但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加強管理,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通過建立完善的保險企業市場退出機制來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動蕩。

保險公司破產的程式[3]
  關於破產開始程式。破產程式一般由有關當事人申請開始。保險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保險公司的接管組等都有權向法院申請保險公司破產。國外有些國家保險立法規定,法院可以直接宣佈保險公司破產,但是我國《保險法》對此有不同規定。我國保險公司申請破產必須事先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然後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險公司破產。破產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必須提交有關材料,說明債務人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破產案件一般由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關於破產宣告程式。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經過審理確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險公司破產:一是申請人確實具有破產申請權;二是保險公司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三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不能依法達成和解。有些國家破產立法和觀點認為,雖然沒有破產申請,但法院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債務人不能履行償債義務的,也可宣告保險公司破產,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職權宣告破產。而在我國,破產法並沒有賦予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權力,尤其對保險公司而言,基於保險業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巨大影響,即使保險公司達到破產條件,如果無人申請保險公司破產,或者雖有人申請保險公司破產,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不同意破產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險公司破產。

  關於破產債權的申報程式。法院宣告保險公司破產後應發佈公告宣佈下列事項:破產宣告的主要內容;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姓名、住址;申報債權的時期;以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等。過期不申報債權者,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所申報的債權被確認為破產債權後,有權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關於終結破產程式。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未能清償的債務宣告豁免,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破產程式終結。

保險公司破產還債程式[4]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規定,破產還債程式依次是:

  (1)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

  (2)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進入破產還債程式;

  (3)人民法院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

  (4)債權人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第一次公告後90日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5)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的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至作出破產宣告之前,由債務人申請和解並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法院發出公告,中止破產程式(此程式並非必經程式);

  (7)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併在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8)破產清算、終結破產程式、註銷登記。

保險公司破產的清算[4]
  保險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式依照《企業破產法(試行)》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式進行。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3)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按照《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保險公司因資不抵債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規定,組織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國保監會、公司開戶銀行和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及稽核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以及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受人民法院領導,對債權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清算組組成後,即可進行工作,在清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後,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即可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2.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破產申請可以由該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提出,也可由債權人提出。對於符合破產條件並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其破產。破產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90日內,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應當組成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清算組在完成公司財產、債權、債務的清理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批准後執行。

  3.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後的業務轉移。人壽保險業務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是建立在精算基礎之上的,每一張人壽保險的保單都經過壽險精算來確定投保人的交費數額,以及保單到期後應該給付的保險金額;而且,由於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因而帶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也就是說,每一張人壽保險的保單都有現金價值。這些保單的價值就是人壽保險公司根據規定每年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即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實際上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因此,為維護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和充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當人壽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被撤銷,或者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以後,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繼續經營,轉移的合同繼續有效。在這種合同和準備金轉移以後,接受轉移的公司就充當了原公司的角色,它與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對等的:既取得了原公司依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也承擔原公司依合同應履行的義務。在轉移過程中,原壽險公司與其他的保險公司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充分協商並達成轉讓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則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當時的保險業務情況,指定一家或多家經營有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保險合同及準備金,被指定的保險公司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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